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3月至4月间,趁无人之机多次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库房,窃走苹果iphone4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800元)、苹果iphone4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500元)、青橙手机2部(经鉴定共计价值12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2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经鉴定共计价值600元)、戴尔台式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价值100元)、三星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HTC牌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定于2016年4月8日(星期五)9:30在朝阳法院刑二庭(温榆河3层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