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一个小老百姓居然把行政机关告赢了!谢谢法院!谢谢法官!”因在车祸中头部受损尚未全愈的龙某接到判决书后欣喜交加。
龙某系重庆某水陆劳务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3月被单位派至该公司位于四川泸县神仙桥码头的工程中分管后勤与安全工作。2015年6月18日20点46分左右,同事几人准备在码头中的办公室煮鱼吃,龙某走出办公室,站在码头公路边上,暮*中乘着习习凉风等待吃饭,眼前便是施工中的工地。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这时一辆长安车竟然从公路对面歪斜着开过来,径直冲上人行道将龙某撞伤,造成卢某颅脑损伤、颞骨骨折等多处伤害。2015年7月15日,龙某所在的单位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龙某受伤地点虽然在码头工地边,但受伤时龙某是在乘凉等待吃饭,而非进行夜间巡视,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龙某不服,遂向巴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南区法院审查认为,龙某受单位派遣至泸县工作,其办公、住宿地点均在码头公司内,龙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也未脱离其办公区域,龙某在该区域内即使在吃饭、散步中,完全可以同时兼备其对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
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仅单纯地凭餐饮时间、散步等名词界定龙某受到事故伤害时系在现场玩耍而非因工作原因,证据不足,对原告也显失公允。
法院认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如外出途中、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受到的伤害等,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判决认为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要求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