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连某晖因职务侵占被重庆江北法院判刑8个月,缓刑一年。然而,应聘至新单位后,他却“旧病复发”,借助自己网络管理员的身份盗卖公司电脑主机CPU。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连某晖撤销缓刑,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连某晖前罪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利用自己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之便,连某晖进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间、售后办公室、办公区内,先后卸下公司电脑主机16块酷睿i5CPU和3块i3酷睿CPU。
2015年10月17日下午,连某晖将CPU带至重庆市高新区某电脑城附近出售并获赃款14000元。不久,公司网络主管排查备用电脑时发现问题,连某晖遂于2015年10月28日随单位人员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19块CPU共计价值167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晖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价值167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晖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晖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罚,再与前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