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5日,市发改局转发《通知》,对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过半年多的酝酿,一些小区物管开始跳涨停车费,引起业主不满。
记者 黄凡 何淼
通讯员 陈振耀 摄影 赵学民
关于停车场收费的咨询和投诉有所增多。利益各方对“新规”仍有不同理解,主要问题集中在开发商或物管突然提高停车收费、个别公共停车场原来不收费现在开始收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等方面。
投诉个案
1
露天停车场收费已实施市场调节价
最近,孙中山故居纪念馆对面的长坪停车场停车一次收费20元,引起游客投诉。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长坪停车场属于私人建的露天停车场。
解读
对于这一类停车场,价格放开后,市发改局已要求停车场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尚未实施调价的停车场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
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公共(公益)*质单位配套停车场
2
住宅小区停车费调整要看权属和约定
今年春节前后,石岐区裕华花园地下车库停车收费从150元涨至250元,涨价67%,业主因此向市发改局咨询投诉,质疑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未征得半数业主同意就擅自提高停车费。
对于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实施市场调节价后,又该如何执行?
解读
涉及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对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或车库,企业调整收费标准,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
业内看法
合同没到期,擅自提价不合法
按新规定,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涨停车费,属于市场行为。但是即使调价是市场行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要达成共识。
首先,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涨停车费,必须是在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到期,擅自提价是不合法的。
产权属开发商也要谨慎提价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如果车位产权属于共同业主所有,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是不能收费的。
对于一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酝酿提价,应该按公示告知→征求意见→双方协商→业主同意→实施的规范流程执行。
部门回应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调价行为
随着市民的咨询和投诉增加,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他们一直关注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除了宣传相关新规,还设立了8个监测点监测收费标准的变化。目前,他们也在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调价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发展和改革委已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由市场调节,必须执行。如果经营者不按规定调价或不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欢迎市民拨打12345或12358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