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买紫薯索赔近万最超市退还货款10元! [推荐]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知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0 13:29:15  评论(/)

他在超市买了袋紫薯仔后,先去食药局投诉产品的执行标准过期,后去法院起诉紫薯仔生产厂家和超市索赔近万元。2016年2月23日,广州市从化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男子买紫薯索赔近万最后得10元 这是几个意思?

紫薯含蛋白质、淀粉、果胶、纤维素、氨基酸、维生素及多种矿物质,同时还富含硒元素和花青素。紫薯营养丰富具特殊保健功能,其中的蛋白质氨基酸都是极易被人体消化和吸收的。其中富含的维生素A可以改善视力和皮肤的粘膜上皮细胞,维生素C 可使胶元蛋白正常合成, 防治坏血病的发生, 花青素是天然强效自由基清除剂。

2015年9月18日,王某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一包紫薯仔,单价10元。购买后,王某吃光了紫薯仔,身体也没出现什么问题。吃完后,他拿着包装袋子及购买发票,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该商品袋子上印刷的执行标准已过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生产厂家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还奖励了举报人王某300元。之后,王某又到广州从化法院起诉紫薯仔生产厂家及超市,要求销售紫薯仔的超市退还货款10元,并要求生产厂家支付惩罚*赔偿款1000元,赔偿其交通费、印刷费及精神损失8000元。

在法庭上,生产厂家主张,产品包装袋属于新标准出来之前印刷的旧的包装袋,但产品完全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属于合格产品;厂家对同批次的紫薯仔及相邻批次的紫薯仔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均显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请求赔偿1000元及相关费用及精神损失8000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没有票据证实,精神损害也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经互联网搜索,原告王某长期知假买假,并以此为牟利手段,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从化某超市则认为,超市已履行形式上的安全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行为;王某没有因购买、使用涉案产品受到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明显不构成侵权责任。同时涉案产品属于标签瑕疵争议,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赔偿的规定。

地点:从化法院

结果: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紫薯仔的包装上标示的执行标准确实已过有效期,有违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销售紫薯仔的某大型超市退还王某货款10元;同时鉴于王某吃完紫薯仔后没有出现任何的身体不适,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对其主张惩罚*赔偿款1000元,精神损失8000元的诉求予以驳回。

依据:在本案中,原告王某购买的紫薯仔,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已过有效期,被告生产厂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产品符合新标准,故原告要求销售方退还10元货款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而王某要求紫薯生产厂家赔偿1000元及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害等8000元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涉案产品并未对原告产生损害后果,其主张精神损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聪 余春香 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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