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华“被代言”手表 诉王府井百货、淘宝侵犯肖像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1 10:59:32  评论(/)

近日,当红艺人霍建华将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二被告未经霍建华同意使用了霍建华的肖像进行了宣传,侵犯霍建华的肖像权,索赔88.5万人民币。

我国《民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霍建华认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布多款手表商品,其中在网页滚动及商品详情介绍中擅自使用多幅个人肖像用于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容易使浏览者误认为自己与二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涉嫌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此案定于2016年4月14日14:00在通州法院宋庄法庭第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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