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能力执行,却视法院判决如儿戏拒不执行,等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选择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0年2月10日,周某和朋友屈某喝酒后,周某搭乘屈某驾驶的摩托车去接女友,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屈某死亡。2010年4月,屈某某(屈某之父)、周某某(屈某之母)向潼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赔偿损失。2010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一次*赔偿屈某某、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3667.13元。判决生效后,周某以没钱为由,未给付赔偿金。2010年11月,屈某某、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潼南法院受理后,对周某银行账户及房屋等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近年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周某某一直在查找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报,对周某所有的一辆价值约25万元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查封。
由于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16年3月17日,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4日,周某的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周某某支付了赔偿款103667.13元以及逾期利息3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周某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