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业有专攻 三窃贼盗48户农民253只鸡鸭鹅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1 09:26:39  评论(/)

重庆市忠县有一盗窃团伙专偷农民饲养的土鸡鸭鹅,一月内竟疯狂作案48起,盗窃鸡鸭鹅253只。3月7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该团伙盗窃案,裁定维持原判,三名窃贼获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李某、刘某、彭某三人均有盗窃犯罪前科,其中刘某曾因犯盗窃罪4次入狱、李某因犯盗窃罪犯于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彭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下旬,三人流串在重庆市丰都县、忠县、梁平等区县,深夜潜入农户家中,偷走农民养的鸡鸭鹅,并倒卖给农贸市场。至6月14日,三人在不到一个月时间,盗走48户农民家中253只鸡鸭鹅,并在6月13日晚作案时顺带偷走被害人家中1只狗、30斤腊肉,总计价值1万余元。6月1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三人系盗窃共同犯罪,根据三人属累犯、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三人犯盗窃罪,判处李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李某以自己只是帮忙,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经查明,李某、刘某、彭某三人共谋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刘某负责开车,李某、彭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销赃后由李某与购买人结算价款,赃款由三人均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三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体相当,原判认定三人系盗窃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准确。原判根据李某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按盗窃犯罪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刑罚轻重适宜,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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