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驾车撞飞幼童丢绿化带逃逸女司机被批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2 18:31:15  评论(/)

3月18日晚10时许,在山东省道102线曹家馆村十字路口处,一辆黑*凯迪拉克商务车将一名6岁过街幼童撞飞。事后车上下来三男一女,其中一男子趁孩子奶奶回家喊人之际,把孩子丢在马路对面的绿化带里,四人分头逃跑。4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女司机安某批准逮捕;4月11日,历城区警方以涉嫌窝藏罪对车主张某伟提请审查逮捕。

深夜驾车撞飞男童,支开家属弃男童于路边绿化带

3月18日,在河南商丘与张某伟同居一个多月的山东协和学院在读女生安某,随张某伟到济南游玩。张某伟又约了德州的两个朋友常某某和张某胜,四人在火锅店吃晚饭,期间张某伟和张某胜喝了2瓶白酒。饭后,安某驾驶张某伟的黑*凯迪拉克小客车载其余三人到机场路附近的KTV唱歌,直到晚上10点半左右,四人乘车返回协和学院以东的宾馆。安某驾车沿山东省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历城区郭店街道曹家馆村十字路口处时,遇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6岁男童及其奶奶,安某刹车不及,与男童发生碰撞,男童被撞飞出去两三米远,昏迷不醒。

事故发生后,四人下车查看情况,张某伟将小孩抱起,并示意常某某将安某拉上车。张某伟抱着孩子到马路对面,张某胜和常某某跟随其后,但张某伟让两人尽快离开,常某某遂驾车带安某离开事故现场。张某胜则独自向北离去。张某伟怕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对男童奶奶谎称自己在此守护男童,让男童奶奶回家叫人。待奶奶离开后,张某伟将昏迷的男童遗弃在路边绿化带的马路牙子上逃走。

几分钟后,受伤男童的奶奶和爷爷回到了事故现场,发现肇事者和车辆都已消失,他们在绿化带边找到了昏迷的孩子,无助地蹲在路边哭泣。随后一辆私家车路过现场,好心车主帮他们报了警。这时,孩子的父亲赶到,立即把孩子送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但彼时男童心跳已经停止,医生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其救活,但孩子一直陷入昏迷,未脱离生命危险。

车主窝藏肇事女大学生,四人淡定去游乐场玩耍

四人回到宾馆后,张某伟不让安某报警。次日早上8点,四人继续到德州齐河欧乐堡游乐场玩耍。此时肇事四人并不知道受伤男童情况如何,更不觉得自己“摊上事儿”了。四人一直玩到下午3点,张某伟携安某去往河南商丘逃避侦查,常某某和张某胜则回到德州庆云县。直到3月20日,离事故发生已经2天,安某才心感不安,询问张某伟应该如何处理。心存侥幸的张某伟则宽慰安某,认为事发已经过去一两天,警察肯定发现不了。两人一直住在商丘躲避,直到警方打来了电话。

事发后,济南警方对肇事车辆及涉案人员进行了全城通缉。通过查看近200小时的监控视频资料,3月23日中午,警方初步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为德州庆云牌照的鲁NZE3XX凯迪拉克牌黑*越野车,车主为张某伟。侦查人员当日下午即赶赴庆云县进行调查,并找到张某伟的父亲,督促当事人尽快投案。张某伟接到警方电话后,于24日上午带领其他三人到济南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车主、肇事女司机双双被批捕

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安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见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及时停车避让,且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逃逸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犯罪嫌疑人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男童损伤属重伤二级。

3月2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对安某依法刑事拘留;对张某伟、常某某各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张某胜的行为未触犯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罚。3月31日,历城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安某提请批准逮捕。4月6日,历城分局以涉嫌窝藏罪对张某伟依法刑事拘留。4月11日,历城分局以涉嫌窝藏罪对张某伟提请批准逮捕。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安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4月7日对安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使其他人员驾驶事故车辆逃逸,自己支开被害人家属,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遗弃现场自己逃离,且随后驾驶肇事车辆伙同安某窜至德州齐河、河南商丘等地躲藏数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4月18日对张某伟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安某作为山东协和学院大二学生,在其学校上课期间私自外出,案发前与本案肇事车辆车主张某伟在河南商丘同居一月之久,学校并未进行有效管理,存在监管漏洞。历城区检察院向山东协和学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强化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法治意识,切实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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