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网站窃取信用卡信息出售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3 09:19:10  评论(/)

两名无业男子登陆钓鱼网站后台,窃取客户银行信息后出售获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曾某均因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9月初,被告人白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金银湾杨某租住的房屋内,利用被告人白某所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手段,分工配合,在互联网上筛选并登陆钓鱼网站后台,窃取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码等内容的银行卡信息(每条对应一张银行卡)。

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白某通过腾讯QQ与昵称“打天下”的网民(未到案)约定,由被告人白某向其提供余额200元以上,无POS机刷卡记录的中国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被告人白某按“打天下”盗刷银行卡金额的30%分赃。被告人白某遂伙同杨某通过登陆中国银行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方式,由被告人白某将上述窃取的符合约定条件的中国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打天下”。

同月21日,被告人曾某加入其中,在被告人白某的安排下登陆钓鱼网站窃取中国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数据,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卡信息交予白某提供给“打天下”后获利。

同年9月14日至22日,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白某向“打天下”提供中国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共计80余条,分18次分得赃款共计3380元。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白某、曾某及杨某被公安机关捉获,查获电脑三台。经电子勘验,从被告人白某使用的电脑中查获窃取的涉及银行账户的信息7733组;从杨某使用的电脑中查获窃取的涉及银行账户的信息3178组;从曾某使用的电脑中查获窃取的涉及银行账户的信息1428组,其中49组系白某提供给“打天下”的银行卡信息。经交叉比对,上述三人电脑中尚存留窃取的涉及银行账户的信息共计8580组。

被告人白某、曾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伙同被告人曾某等人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曾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信用卡   男子   网站   信息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