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审查美商美光科技拟透过其子公司台湾美光半导体,取得台湾DRAM大厂华亚科全部股权,依公平交易法规定,决议不禁止其结合。
考量长期发展方向,并为整合资源、提升营运效能,华亚科董事会于今年2月3日,通过与台湾美光半导体签署正式股份转换契约,由台湾美光半导体以每股新台币30元现金为对价,取得华亚科全部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份。
公平会表示,本案属公平法第10条第1项第2、5款结合型态,又美商美光公司于相关市场占有率达25%,符合公平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申报门槛,故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华亚科属美商美光“动态随机存取记忆体”代工厂,所生产之DRAM全数售予美光,故华亚科于DRAM市场尚无市占率,但华亚公司既属DRAM生产厂商,参与结合事业应仍具潜在水平竞争关系,故本案应属水平结合态样。
公平会表示,考量本案结合后不影响DRAM市场结构,参与结合事业仍面临国内外其他业者参与竞争,难认参与结合事业结合后,有显著不受市场竞争拘束,提高商品价格能力。
此外,DRAM产业竞争激烈,参与结合事业不易与竞争业者相互约束事业活动,或采取一致*行为,且相关市场参进程度并无太大障碍,潜在竞争者仍可即时进入市场形成竞争压力,尚有抗衡力量,参与结合事业难谓有滥用市场力量可能。公平会表示,结合案尚难认对国内相关市场具有显著限制竞争疑虑,故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