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将周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后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又撤回起诉。周某认为黄某误将其当作被告,给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黄某系同村村民。两家为土地耕种权属问题相互发生扯菜纠纷。当地村委会为此于2015年5月8日组织黄某、周某调解,村委会认为:土地租用权属村委会,周某无权耕种,但周某非要耕种,现造成双方扯菜要求赔偿,周某不服赔偿。黄某遂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青苗费1423元。
2015年6月11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审理中,周某陈述黄某的庄稼是其妻子何某所损毁。于是,黄某当庭提出申请撤诉再重新起诉。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同年6月24日,黄某重新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周某的妻子何某,要求何某赔偿其青苗费1423元。
同年7月6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应诉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元,共计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两户为土地耕种问题产生矛盾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协调未果后,黄某对周某提起诉讼,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周某依法应当应诉,其应诉行为是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黄某未侵害原告周某民事权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为此要求黄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应诉产生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500元,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