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十余年 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表妹邹某甲起诉要求与自己的表哥万某甲离婚的案件。
邹某甲诉称: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属近亲婚姻。双方于2006年1月4日草率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情粗暴,经常无理取闹,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现二人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之下,诉请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长女万某乙由原告邹某甲抚养,儿子万某丙由被告万某甲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万某甲辩称:如果原告不同意结婚,我也没有办法跟她结婚的,现在我同意离婚,孩子的归属,听孩子的意见,但从孩子出生,原告都没有带过,我怕孩子由原告抚养会受苦。孩子都由我抚养,原告每月出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我们是近亲结婚,但不是包办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之父邹某乙与被告之母邹某丙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二人于2006年2月17日生育长女万某乙,又于2008年2月27日生育次子万某丙。现二子女随被告方共同生活。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之父邹某乙与被告之母邹某丙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本院宣告原、被告之婚姻无效。尽管原告邹某甲与被告万某甲之婚姻无效,原告邹某甲与被告万某甲所生非婚生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二人仍然要承担抚养责任。鉴于原、被告均有强烈的抚养子女愿望,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子女为宜。长女万某乙系女*,本院确认其由原告邹某甲抚养,次子万某丙系男*,本院确认其由被告万某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