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童条款”将一次害两命? 法官:凶手都为寻死而杀人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WSK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4 11:30:53  评论(/)

小灯泡一案引起社会许多反思。

社会中心/综合报道

内湖4岁女童“小灯泡”遭无辜杀害、北投国小女童遭割喉,这些残忍的行为,让立委要立“杀童条款”,要求“故意杀害未满12岁儿童者处死刑、无期徒刑”,不过真的可行吗?桃园地方法院法官钱建荣表示,这是错误立法,“因为些杀童者都是把杀人当寻死方式,如此立法将等于一次杀害两人。”

接连的杀童事件爆发,让台湾社会不安,国民党立委王育敏等人提出“杀童条款”,要求“故意杀害未满12岁儿童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天邀请专家学者讨论,钱建荣提到,“杀童条款是要置儿童于死地,如果哪天有位精神病患是因为知道,杀童会判死而去杀人,谁要负责?”

钱建荣进一步解释,北投杀童、台南汤姆熊案都是符合刑法19条,因此一定要减刑,“立委真那么想杀人,就删除该条。”而上述两个案件,凶手并不是想吃免钱饭去犯案,而是为判死刑而杀人,甚是“将杀人当寻死的方式”,“因此如果真立法,只会让更多人被杀,这样的死刑并不能威慑杀人,根本是错误立法。”

另外,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邦梁也提到,“各国的立法上,都没有因为被害者是儿童,就加重刑罚,而且如果增订杀童就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将会压缩了法官的裁量空间,但是基于保护儿童和社会安全,修法还是有研酌空间。”

tags:凶手   法官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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