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召开院会后记者会。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道
行政院会14日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其中新增曾犯《儿童及少年*剥削防制条例》,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交、**的行为,以供人观览,以及曾犯暴力*犯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办理执业登记。
配合“儿童及少年*剥削防制条例”名称修正,交通部也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并增列曾犯“儿童及少年*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以维护乘客权益;草案已报行政院通过,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交通部指出,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儿童及少年*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包括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交或**行为,或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交、**的行为,以供人观览,或是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交或**行为之图画、照片、视频、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定的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都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