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岳母死亡,其妻子、女儿及本人受伤,车辆报废,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1月21日晚21时30分许,忙碌了一天的陈某某驾车搭载其妻石某,从南岸区弹子石出发,回綦江老家去接一岁多的女儿回主城。当晚23时30分许,陈某某接上女儿和岳母后,与妻子一起驾车返回。其妻石某坐在副驾,其岳母封某某坐在后排并怀抱着一岁多的外孙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一家人经过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往南山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桂花新村大桥路段时,陈某某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坐在后排的封某某因未系安全带,直接从后排飞出,头部撞在车内前排阅读灯处,前额撞裂,额骨开放*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场死亡。陈某某的女儿因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造成胸椎体压缩*骨折,双肺挫伤伴出血,肝挫伤,脑震荡,锁骨骨折,脊髓损伤。坐在前排的陈某某及其妻因有安全带及安全气囊保护,受伤稍轻。陈某某本人肝破裂,肋骨、腰椎、鼻面部多处骨折,其妻髋关节脱位伴骨神经损伤,全身多处粉碎*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等人昏迷,民警接途经此处的其他司机报警,赶来营救并将伤者送入医院治疗。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封某某系颅脑损伤、颈部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通知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未使用后排安全带和儿童安全座椅,教训深刻。如果当时提醒岳母系好安全带,可能不会造成其死亡。如果使用了儿童安全座椅,女儿也可能不会受伤。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