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5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从居住证申领条件、登记项目等方面,对原办法作出一系列修改。
2012年底,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并先后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已登记流动人口394.5万人,制发居住证82.5万张。去年底,国务院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依据条例规定,原办法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提出,流动人口应履行申报暂住登记义务,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其中,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原办法中,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
拒不报送暂住登记信息,或将面临处罚。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在二代身份证上,具有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其中,机读功能主要采用数字防伪和印刷防伪技术,把持证人的相关信息加密后存入芯片。按照征求意见稿,居住证也将具有这些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证登记项目应包括视读项目和机读项目。其中,视读项目包括姓名、*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机读项目则包括:居住事由、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变更情况以及居住证签注记录等。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承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具体事务。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除此以外,持居住证还能享受哪些福利?
记者了解到,参照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持居住证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下列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此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流动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