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当地首例离婚涉及损害赔偿金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由原告谢某赔偿被告王某损害赔偿金9000元。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在昆明打工认识后谈婚论嫁,2013年4月12日自愿在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在昆明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双方逐渐因经济等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同年7月,原告谢某回昭通娘家,2015年5月1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姚安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26日,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是否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二是被告王某请求原告谢某给予损害赔偿是否应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婚后能和睦相处,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夫妻之间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加之原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经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谢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分担共同债务的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过错方,所以,被告王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赔偿数额应结合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王某要求原告谢某赔偿误工费、咨询费、交通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