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境外购进、非法销售,售出雪茄香烟230余万元,获利87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12年12月,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开设了一家会所,注册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中,陈某委托他人从境外购进大量各品种雪茄香烟存放于会所,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招募会员、店内销售、网络销售等方式牟利。
2015年7月,陈某被抓获。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从陈某处查获的雪茄香烟系国外品牌雪茄,外包装上未印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