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职工(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工亡补助金的待遇,其中一次*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前述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其近亲属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还是只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
今年 3 月 2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第一条,对前述问题作出回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也就是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也可以要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但二者只能选择享受其一,不能要求同时享受。前述情形下的近亲属,可比较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之间孰高孰低,择高申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该伤残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该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该伤残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实际上,若该伤残职工的亲属均有劳动能力,或者并非由该伤残职工生产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则其亲属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是一次*计发,而是在其需要供养期间可一直享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待遇,一般是固定金额。如:1、北京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额度为一次*支付 5000 元。2、江西省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5000 元。此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一般低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次*计发的抚恤金(以前称一次*抚恤费)。如:
1、江西省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 10 个月标准发放。江西省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申领的抚恤金标准为: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 1 个月,最多不超过 10 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过,按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 号),江西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抚恤费标准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 10 个月平均工资。因此,江西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按照赣劳社养〔2008〕15 号文件计发的一次*抚恤费,与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申领的抚恤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仍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 号)则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 1 年的发给 2000 元;1 年(含)至 15 年(含)的统一为 10000 元;超过 15 年的,在发给 10000 元的基础上,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增发 1000 元,最多增发 1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