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低价竞争 观传局:不得降低服务品质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9 18:47:44  评论(/)

生活中心/综合报道

近来部分有线电视业者以较低价格竞争,台北市观光传播局局长简余晏表示,乐见业者竞争,但是业者不得降低服务品质,如有损害收视户权益情事,将处以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也将发函要求业者在网站公告半年、1年等优惠价格,供收视户查询。 简余晏说明,台北市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用,每年都经过“台北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费率审议委员会”多次开会讨论,充分考量民众收视权益及有线电视产业发展,始审慎核定。另外,台北市公告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上限,除新进业者依收视组合不同为450元至580元外,其余9家为495元,与全国其他直辖市、县相比,价格最低。

有关业者提供较低价格部分,媒体行政科科长叶焕辉表示,市府公告的价格均为上限,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订定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第6条规定,业者得视区域特*、社区规模及议价结果等市场状况,在不同区域实施差别收费,但不能超过公告上限。

对于部分业者推出订购1年赠送半年等类似活动,叶焕辉提醒业者,公平交易委员会已订定“事业提供赠品赠奖额度办法”,规定商品或服务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赠品不得超过商品或服务价值的二分之一,同时,公平交易法第20条也规定企业不得以低价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碍其他业者竞争,如果违反规定,经公平交易委员会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提供不当赠品可处5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其他业者竞争可处2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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