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郭某、王某、高某等人先后在米脂县酒吧、KTV歌厅玩乐后,又分别返回由郭某事先在米脂县城内一酒店登记三间房里聊天。5月18日凌晨,郭某在该酒店620房间对小美(化名)实施强*,小美求救,被害人李某与朋友张某、何某喝酒后送张某回酒店六楼住宿。李某路过620房间时听到有喊叫声,就踢开房门看个究竟,结果与郭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厮打,郭某在厮打过程中吃亏,心中气愤,就打电话叫了朋友艾某和高某带上刀具来酒店。
艾某取来砍刀,给高某一把。随后,郭某伙同艾某等6人从该酒店六楼追至酒店大厅门外,郭某用刀在李某身上、头部各砍一刀,然后又在被害人背部等处砍了四刀,高某用带套刀在被害人李某胳膊处砍了一刀、艾某也用刀砍被害人李某,高某用皮带、郭某用木棍与王某等人追打被害人李某,致使李某受伤住院。经米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4年10月28日,七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谅解。
警方调查发现,郭某还涉嫌强*。2014年5月17日,郭某与多人吃饭、唱歌后,又分别返回酒店房里聊天。郭某让其他人在另外房间去住,叫小美住他房间,不让离开,抓住小美手,并说很喜欢她,开始亲吻搂抱,要发生*关系,如不愿意就要弄死她同学。当时,小美因害怕假装呆傻、失忆等状态。随后,郭某在620房间对小美做出了一些不轨之事。
次日凌晨2时左右,王某等同学怕郭某欺辱小美,王某以房满无处住宿为由,敲门进入620房间,郭某谩骂并踢床不让王某在此房间住宿,王某离开时,被小美拉住不让走,小美准备跑出门外,被郭某拉住不让离开,小美喊了两声“放开、放开”。这时,同在该酒店住宿李某等人经过走廊时,踢开620房门看个究竟,与郭某发生语言冲突,进而厮打。
郭某、高某、艾某等7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恐吓、强迫手段与他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但鉴于被告人郭某已经着手实施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但应与故意伤害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他几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到十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