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墨翰乡花园村村民肖某,从事了多年的乡村客运驾驶,2014年某月,肖某左侧车门受损,但他不以为然仍继续从事客运,终于在2014年10月酿成苦果,一名乘员被甩出车外受伤。2015年12月永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公路客运合同纠纷案,近日,法院宣判,判决肖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9万余元。
肖某多年来从事墨翰乡乡村客运事业,由于跑的是花园村到墨翰社区短途客运,他的生意客流量大,近几年也挣了不少钱,2014年的某月由于长时间使用车门而缺少维护,车门时有关不严的现象发生,肖某作为车主本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但是抱着侥幸心理,过段时间再修。有因必有果,2014年10月27日,管某乘坐肖某驾驶的乡村客运车从墨翰社区返回花园村,刚好坐在客运车第二排左方靠受损车门一侧。当车行至花园村一处弯道时,车辆惯*,使管某身体紧贴受损车门,车门也在这时被打开,管某随即摔出车外受伤。因伤势严重,肖某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将管某送到昭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管某在医院昏迷了13天。2015年管某伤愈出院后,要求肖某赔偿她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肖某认为管某所提赔偿金额过高不愿赔偿,管某便于2015年8月将肖某诉至永善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某从事乡村客运,管某乘坐肖某的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事故发生后,永善县交通警察大队未查明事故责任。诉讼过程中,肖某也未提供依据证实管某受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或者管某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故承运人肖某应对运输过程中管某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乡村客运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有职责、有义务定期给车辆做安全检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将其及时消除,心存侥幸要不得,事故一旦发生将悔之晚矣!
(作者单位:永善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