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员工关怀协会向台湾美国无线电公司等人求偿,不服一审仅判准5.6亿元,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后,声请追加1025名劳工或家属加入诉讼。最高法院认为,协会在二审才声请追加于法不合,驳回声请确定。
本案原有529名劳工委托RCA员工关怀协会提告,一审法院判决RCA等公司给付445人约5.6亿元。全案上诉后,协会召唤更多被害员工加入,日前向高院声请追加1025人加入诉讼,总请求金额共82亿8200万元。
协会主张,RCA等公司违反劳工安全法令、使用有毒溶剂、没有建立有机溶剂回收机制等,导致员工及员工家属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在二审追加请求与一审起诉时的基础事实有同一*。若法院不准追加,协会另起诉将造成裁判歧异、程序不经济。
高院认为协会于2004年4月22日起诉后至一审前年宣判,历时共10年,协会应有充分时间补足请求,且协会在一审时也多次追加请求,一审宣判后再追加有延滞诉讼之虞,驳回声请。协会抗告,昨天被最高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