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庄汉昌/台南报道
市议长李全教贿选案,台南地方法院在22日判决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依选罢法规定,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务或职权,李全教议长宝座将遭停职。若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复职。
李全教被控与台南市议Y郭秀珠搭配参选正副议长时,涉嫌透过6名白手套,向多名无党籍及民进党籍议Y期约贿选,被台南地检署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起诉,另有7人同案遭到起诉。
台南地方法院22日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夺公权5年。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议长选举时涉犯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日起,当然停止其职务或职权;若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