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找六名台湾人赴柬埔寨成立电信机房诈骗大陆人,一审判蔡等人二年二月至三年十月徒刑,除蔡外六人均上诉;二审认为检方拿出的“员工业绩明细表”属闻传证据,无法证明成员诈财得逞,五人改依未遂犯判一年六月或一年八月,另一人判无罪。最高法院昨维持二审见解,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蔡男前年四月底到柬埔寨金边市设立电信机房,架设无线IP分享器、电话等设备,并邀六名二十多岁年轻人加入诈骗集团,要求他们阅读“教战手册”,学习如何应对大陆民众、扮演大陆公安,伺机行骗。
诈骗集团向四川、广东民众发简讯谎称:“有电话欠费通知,如有疑问,请按九回拨”,当有人回拨,再用各种理由套出对方的姓名、职业、财产及家庭状况,最后声称需进行资金认证比对名下资金是否合法,诱人上当再指示操作提款机。
刑事局、大陆公安部前年夏天会同柬埔寨安全单位破获这个诈骗集团,在机房扣得电脑等物返台侦办。
一审法院认定有十二名大陆被害人上当,共汇款共两百一十二万七千多元,蔡姓男子等人诈骗行为严重损害我国形象,分判二年二月至三年十月;蔡被判三年十月,刑期最重,但只有他未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检警从扣案硬盘解析出两份员工业绩明细表,但这两份资料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审判外的书面陈述,找不到是谁制作,没证据能力,五人改依欺诈未遂罪判一年六月或一年八月,一人无罪。
最高法院指出,检方找不到明细表制作者,法院无法传唤他出庭作证,因此不能当作认定被害人付款的证据,无法证明有大陆人付款,欺诈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