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触及高压线,供电公司是否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28 07:50:15  评论(/)

王某系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某村村民,2015年他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2层住房,楼顶距10KV的高压线的最短距离为1米。王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在楼顶用木棍支撑高压线以方便施工,在支撑第二根木棍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全身多处烧伤,产生医疗费9万余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4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庭审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最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损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规建房,且故意支撑高压线,此时就不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应不予支持,故其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永善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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