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芳禄/台南报道
南化水库是台南五个水质水量保护区拨付地方政府经费最多。自来水事业依据自来水法划定“水质水量保护区”,针对区内开发及土地利用加以规范,在“受益者付费、受限者得偿”原则下,缴交水源保育与回馈费,立委认为该法不符当初立法目的和精神,保护区民众有疑虑。
住南化水库保护区民众向立委黄伟哲陈情,认为水利署对于五年未执行余额解释,不符当初立法精神及目的,将未拨经费和分配至公所逾五年未执行余额以五年为一周期缴还后,需再报计划,再拨交,这繁杂方式让保护区内里民无法接受,甚至有人质疑到时候水源保育与回馈费会被移作他用。
水公司为妥善运用这笔费用,民国101年增订自来水法第12-4条条文,明定保护区符合分配至公所年度经费逾五年未执行余额等情况者,分配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应缴还中央主管机关。
黄伟哲指出,自来水法第12-4条的意旨在于协助地方善用回馈费,南化水库是台南五个水质水量保护区拨付地方政府经费最多的,保护区内的民意和主管单位对法令的认知不一,各自解读,他将请水利署等相关单位对民众的疑虑加以说明沟通。
部分水质水量保护区位在无人烟的地方,同一村里居民即使未住在保护区内,但生活仍受到影响,为使水资源保育与回馈费发挥功效,黄伟哲认为应用于保护区所属村里全部行政区,并限定专做水资源保育和公共建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