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台北市议Y赖素如在羁押期间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阅卷被拒,受理赖素如声请释宪的司法院**官会议今(29)日做出释字第737号解释,认定《刑事诉讼法》第33第1项及第101条第3项条文内容违宪,应让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在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可获知卷证资讯,建请司法院于1年内修法。
赖素如在担任台北市议Y期间卷入双子星开发弊案,法官依贪污罪将其裁定声押,为厘清案情,证明个人清白,赖素如请律师向台北地院声请阅卷,法官却依《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认为侦查中不能让被告阅卷,驳回赖女声请。赖素如遂向**官会议声请释宪。
**官认为,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应以适当方式让嫌疑人和律师在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获知卷证资讯,行使防御权。但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若有事实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危害侦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法官仍可限制或禁止。
**官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3第1项与第101条第3项,不符合《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序及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若相关单位逾期未在1年内完成修法,1年后,法院的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737解释意旨处理。在1年的过渡期间内,现有条文并未失效,由法官视个案决定适用现有条文禁止犯罪嫌疑人声请阅览羁押卷证,或提前援用737号解释意旨,在没有前述例外情形下,让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获知检方声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