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罗次法庭的苗族法官张进忠使用本民族语言审理了一件离婚纠纷。
原告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均系苗族,双方在得知承办法官也是苗族后,被告龙某在答辩期内主动提交了答辩状,原告潘某也于庭前主动将诉状中未提到的起诉离婚的缘由一并告知承办法官。
庭前承办法官出于书记员并非苗族考虑,为便于庭审记录。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均同意部分使用汉语进行庭审,如果有听不懂或理解不了的再使用苗语解释。但庭审开始不到一分钟,原告潘某某便目瞪口呆地望着承办法官,除了知道喊她的名字以外怎么也听不懂承办法官所说的汉语,更是理解不了相关的法律术语。承办法官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随即改用苗语进行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综合原告所陈述的意见后再告知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休庭后,承办法官为了保护原告潘某的合法权益,将其请到法官办公室,面对面与之沟通、交流,并与其家属认真交谈。最终,通过苗族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告提出撤诉,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在案件数量趋于增长的今天,双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少数民族参与诉讼的案件中,双语法官了解其民族特*、文化与诉讼心理,通过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调解,更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与稳定。
(作者单位:禄丰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