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锅店26岁老板邀请多名同事吃饭喝酒,在送一名15岁女同事回宿舍途中,对其进行**,之后自首,判刑一年。
2015年5月一天晚上,郭某邀请同事15岁女孩小丽、小张吃饭,席间郭某和小丽各喝了4瓶啤酒,后小张先行离开,郭某在送小丽回单位宿舍路上,趁小丽醉酒之际,在路边草丛强制**小丽。后因火锅店经理报警被查获。经法院调解,郭某在赔偿被害人小丽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后,小丽对郭某表示谅解。
在庭审中,郭某表示认罪悔罪,称他与小丽系普通同事关系,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此次系酒后情不自禁。
辩护人则提出,郭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郭某犯罪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系初犯和偶犯,郭某持续犯罪时间仅1分钟左右便停止了**行为,郭某犯罪后自首。被害人虽然未成年,但已年满十五岁,不能以此对郭某从重处罚。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强制实施**,其行为构成强制**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郭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幼女罪行,关押一年,3000块就了事了?另外,雇佣童工,也是不合法,不追究责任吗?未成年人打工,追根结底,是关于农村建设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