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于14年前持枪杀警遭判死刑确定的郑*泽,今天终于如愿获释,台中高分院也将就郑*泽未经许可持有手枪罪及杀人等罪部分开启再审,法官7大理由裁准再审。
第一、法院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鉴定案件回复书认为,苏姓警员胸部的2个枪击创口,应是同一颗子弹射击有2个皱褶的皮肤而产生,被害人倒下后,不论仰躺、俯卧或侧躺,其胸部皮肤应为平坦状,若是受枪击,应只出现一个伤口,且依被害人枪伤型态、弹道方向、现场血迹型态等迹证,皆与郑*泽进行二阶段枪击所可能形成的枪伤型态不符。
第二、苏姓警员右手肘内侧有明显创伤,由该手肘伤口位置、瘀伤颜*,研判该右手肘内侧的枪伤与其胸部枪伤似为同一子弹所伤,被害人受到3颗子弹射击之间并无明显的二阶段枪击间隔,应为在极短时间遭“连续枪击”。
第三、苏姓警员身中3枪造成5个创伤的弹道方向显示,第2、3枪弹道方向是从罗武雄座位方向射出,第1枪的弹道方向也不能排除在罗武雄座位处,枪手最有可能连续开3枪袭警的方向是在罗武雄座位处。
第四、原确定判决采用许倬宪等人的证言所为之二阶段枪击认定,其论证基础已遭到动摇。
第五、台湾大学医学院鉴定案件回复书依据罗武雄胸部与腹部枪伤的座标,以三角函数的余弦定理计算罗武雄胸部与腹部枪伤的弹道入射角与坐姿角度,研判其中枪顺序为腹部第1枪,胸部第2枪,且提出:“实验证明一个人的颈动脉完全阻断后,还能维持意识至少l0至15秒,因此,罗武雄被击中心脏应不会当场毙命”论点,则原确定判决认定罗武雄胸部是第1枪、腹部是第2枪射击,及第一时间先于苏姓警员中弹并当场身亡,无法枪击被害人的立论基础动摇。
第六、台湾大学医学院鉴定案件回复书举“克拉克17半自动手枪退壳方向测试实验视频”为例,认克拉克半自动手枪的弹壳也可能掉落于枪手左侧,并认本案编号3弹壳虽在罗武雄左侧,却紧邻罗武雄,仍在其射击弹壳掉落范围内,由弹壳位置推论枪手位置研判,不应排除在罗武雄位置击发的可能*。
第七、台湾大学医学院鉴定案件回复书提出“以手上火药残迹判定是否为枪手,应以射击残迹之定量阈值为依据,否则难以论断”意见,并认本案为室内枪击案件,且以在场的萧汝汶右手及梁汉璋左手也均验出火药残迹,显示本案火药残迹的定*分析结果呈现“随机分布”,不具有推论枪手价值,也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认定。
法官认为,本案就郑*泽未经许可持有手枪罪及杀人等罪部分开启再审。此部分既准予再审,其应受判决无罪之盖然*存在,原确定判决所宣告之刑罚,应停止其执行,以维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