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羁押14年的死囚郑*泽再审案,台中高分院今天裁定开释放人。前监委李复甸在民国103年向监院提出100页调查报告,认为郑*泽涉杀警案侦办过程有重大违法瑕疵,并要求最高检署研提非常上诉及再审。
冤狱平反协会认为这是郑*泽在2002年1月5日深夜11时50分在台中丰原十三姨KTV成为被告后,第一次有官方单位给郑*泽正面的回应,告诉郑*泽,“你喊冤是有道理的”。
对于监察院将近100页的调查报告,说了什么?冤狱平反协会在官网做了整理分析5大重点,并加上白话版,让大家更快了解郑*泽冤情所在:
1. 检察官疲劳讯问且其讯问乃不正警询之延续与再延续,因不正讯问之继续效力,不得为证据,原判决采用这份自白已违反自白法则。
协会白话版:郑*泽经历枪战膝盖中枪并血压偏低,检警没给郑*泽好好治疗与休息,就开始侦讯,警方又刑求逼供,检察官就算问出被告自白,也是不正讯问,这份自白法院不能用。
2. 郑*泽被认定开枪杀警之前提是“罗武雄在第一时间已遭苏宪丕击毙,因此苏宪丕并非罗武雄所射杀”,但罗武雄是不是真的第一时间就被击毙而无法开枪?
协会白话版:罗武雄枪战后身亡,不代表枪战当下没机会开枪反击,且罗武雄体内的酒精与药物可能增加中枪后反击能力,法院不应一开始就假定罗武雄第一时间遭击毙。
3. 法院对于弹壳的论理前后矛盾,而当弹壳位置对于郑*泽有利的时候,便称弹壳遭移动,持有罪推定心态进行判断。
协会白话版:法院先是认为弹壳在罗武雄座位左方,枪不可能是罗武雄开的,随后又因实际上弹壳距离郑*泽座位更遥远时,又表示弹壳可能遭移动,还是可能为郑姓泽开枪,完美诠释所谓“入人于罪,何患无辞?”
4. 现场火药射击残迹也是原审法院认定郑*泽有罪的依据,但在此密闭包厢内,验出有火药残迹仍不足以认定开枪者,还应调查火药残迹之定量数据,才可进一步判断。
协会白话版:密闭包厢内发生枪战,位在开枪者附近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在场者皆可能被验出火药残迹,必须作定量判断,才能确定郑*泽是否是“开枪者”。结果当然是没作。
5. 原审以证人证词作为“被告开枪杀警”自白之补强证据,然证人乃遭刑求始作出此证词,自不可采为证据。
协会白话版:不只郑*泽被刑求,证人也被刑求,还“刑”出一张验伤单,但法院还是用了证人被刑求之后所说的话作证据,判决郑*泽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