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包换包包 艺人鬼鬼代言出包判赔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5-04 13:20:01  评论(/)

前黑涩会美眉、艺人“鬼鬼”吴映洁,被包包厂商指控代言违约闹双胞,替竞争品牌宣传。台北地院判决吴映洁的经纪公司应赔新台币300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鸿月国际公司指控,与鬼鬼所属的宝丽来国际娱乐公司签约,以68万元代言费约定在民国102年12月到104年2月之间由鬼鬼“独家代言”PEPPER 's包包,在合约期满前,不能替其他包包品牌拍广告代言,以免消费者混淆。

不料,鸿月国际公司表示,后来发现宝丽来国际娱乐公司从103年3月起安排鬼鬼宣传、出席及代言自创品牌及其他竞争品牌包包,不满广告效益因此受损,打官司求偿512万余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宝丽来国际娱乐公司辩称,脸书上虽贴有鬼鬼背“GHOST EMMA”包包的照片,仅是生活照而无放大特写,不算是代言。鬼鬼另担任“任Double Dutch Club”一日店长,并非代言或拍广告,并未违约。

但法官审理后认定,鬼鬼背包包的照片算是广告宣传,经纪公司还把照片贴在有强大渲染、传播效果的脸书上;另有视频证明,她担任一日店长时店内陈列多款包包商品,认定鬼鬼违约代言,判决宝丽来公司应赔偿鸿月国际公司300万元,并在杂志与脸书刊登道歉启事,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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