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年近七旬的老人陈淑霞(化名)到莱山某村卫生所就诊,一天时间注射6个吊瓶。老人输液过程中发生窒息,后死亡。尸检结果显示肺动脉内混合血栓栓塞,与卫生所医生的诊治有直接关系。因医生与村委拒绝赔偿,陈淑霞的丈夫及三个孩子到莱山法院起诉索赔。经过数月时间沟通协调,法院执行局在2013年底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在村卫生所医生家里打了三天吊瓶,随后窒息死亡
陈淑霞年近七旬,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家住芝罘区。
2012年3月3日,陈因病被儿子送到莱山某村一家卫生所治疗。卫生所医生李某使用了针灸和输液两种方式给陈淑霞治疗。
法院审理查明,在治疗过程中,李某未按诊疗操作的技术常规和规范书写病历、用药处方、记录诊疗过程。莱山区卫生局出具莱山区卫生局关于接到陈淑霞在莱山街道某村第三卫生室治疗后死亡处理情况载明……当事人称因其母亲手脚麻木,害怕脑栓,于3月3日中午送到莱山街道李某诊所治疗,3日至5日上午,陈住在李某家里,李某给陈淑霞进行针灸和输液治疗,期间共输液18个吊瓶……李某称给患者每天使用了血塞通、西胺卡那霉素、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每天6个吊瓶,没有书写门诊病历,没有开具处方……
3月5日中午,李某让陈淑霞家人将她接走。当日下午,陈淑霞在亲戚家中死亡。
司法鉴定:血栓栓塞导致老人猝死
经原告申请,莱山法院委托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司法鉴定所对陈淑霞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肺动脉内混合血栓栓塞,是导致被鉴定人猝死的直接原因。小叶*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脂肪心、感染*心肌炎及大量输液导致心脏负荷过重是引起被鉴定人猝死的辅助原因。
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0元。被告村卫生所在陈淑霞死亡后向四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村村委出具由某村卫生所负责人即执业医生李某书写的承诺书一份,据以证明村委不应承担对四原告的赔偿责任。承诺书载明:2010年期间,在医疗方面出现任何事故与村委主人(任)与村委无关,一切后果自负。承诺人:李某。2010.1.1。
四原告认为该承诺书是两被告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承诺书中约定期间是2010年期间,而本次事故发生于2012年,对本次事故没有约束力。
法院认定:违反诊疗操作,吊瓶是死因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某村卫生所在对陈淑霞进行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的技术常规和规范,未书写病历、记载处方和诊疗过程,应推定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某村卫生所明知陈淑霞本身是糖尿病并发症、身体有多种疾病、病情严重而无视自身医疗资质、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等是否具备收治条件,在未作检查确诊的情况下,仅以输液作为治疗手段,不仅方法简单并且贻误治疗时机,在陈淑霞病情未见好转情况下也未及时采取转院等急救措施。
综合分析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导致陈淑霞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其自身固有的多种疾病,被告某村卫生所对其大量输液导致心脏负荷过重是引起其猝死的辅助原因之一。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莱山区某村卫生所赔偿原告四人丧葬费近2万元、死亡赔偿金3.6万元,再加上其它共计赔11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10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执行人态度消极,法院多方协调终于在去年年底执结赔款
本案宣判于2012年8月3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村卫生所及村委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法律义务。莱山法院依法查询了其银行存款、房产等相关信息,未得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为使案件能得以尽快执结,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态度消极,一直拖延。
另据调查,被执行人经济也比较困难。申请执行人见案件未得执结,多次到法院催促执行。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又多次找到某村委所在地的办事处领导,请其敦促某村委履行法律义务。去年年底,在办事处领导的大力配合下,某村委终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