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遴选改规则 评议会几全票通过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5-05 19:22:54  评论(/)

中研院遴选新院长风波不断,评议会临时更改票选方式尤其惹议。院方今天发出声明,指当时67位出席评议Y中,有65位同意通过,“展现近乎完全的共识”。

中研院今天傍晚发出以秘书长吴金洌署名的声明稿,解释评议会当天讨论候选人产生方式时,现场有人提案,为让投票更公平、有效率,建议修改投票方式,经过附议和讨论后,修正为“院长候选人之选举,用无记名排序方式投票,每人排序选举四人,以得票数最佳之三人当选”。

声明中指出,当时为求完备,有让评议Y投票,67位出席者中,有65位同意更改规则,才由主席翁启惠宣布生效。

另外声明也解释翁启惠不辞职的原因。依照组织法规定,院长如果辞职,3位副院长必须一起卸任,将无人综里院务。中研院长改为任期制后,也没有任何先例。

以下为声明全文:

中央研究院院长遴选程序说明

105年5月5日

本院院长由终身职改为任期制后,即由评议会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3条、第10条、第12条订定“中央研究院院长遴选办法”及评议会会议规则,规范相关作业程序。其中院长遴选办法第2条规定:“本院院长在第1任任期将届满而无意连任,应于任满前1年、续任第2任任期届满前1年、辞职或出缺时,应由本会(评议会)组成院长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事宜”。复依本院组织法及评议会会议规则规定,由评议会选举院长候选人3人呈请领导人遴选及任命之。有关此次新任院长候选人产生过程,谨说明如下:

本院评议会由数理科学、生命科学、人文暨社会科学三个领域的当然评议Y及聘任评议Y组成;第22届评议Y共70位,具院士身份者计46位。104年10月17日第22届评议会第3次会议依院长遴选办法第3条选出9位评议Y(每组各3位,均为院士),组成院长遴选委员会。委员会于11月13日召开第1次会议,决议自11月20日起函请本院院士、评议Y及国内大学提名,并于12月3日及21日举办全院座谈会,征询同仁意见。105年1月31日征求提名终止后,委员会整理出被提名人的完整名单。经征询被提名人本人意愿、安排面谈等事宜,最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并以无记名方式票选出共认最理想的4位人选,推荐给评议会做决定。遴选委员会总计召开5次会议,历次会议及与被提名人面谈等皆有纪录。

今年4月16日第22届评议会第4次会议进行提案五时,依院长遴选办法第8条第2项由评议会执行长王泛森副院长召集会议,再推举朱经武院士担任临时主席,主持院长候选人之选举。首先由遴选委员会召集人王瑜副院长报告遴选过程,并依推荐顺序介绍4位人选。当讨论到候选人产生方式时,现场1位评议Y提案:由于评议会会议规则原第3点后段“院长候选人之选举,用无记名投票法,以得票数最多之三人当选。”并未载明每次可投几票,为让投票更公平、更有效率,建议修改投票方式。在多人附议之下,另1位评议Y草拟修正文字为:“院长候选人之选举,用无记名排序方式投票,每人排序选举四人,以得票数最佳之三人当选”。为求完备,议长翁启惠院长回到主席台担任主席,经过充分讨论,出席评议Y(含委托投票)计有67位,有65位同意通过(依评议会会议规则第11点,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门槛)改为无记名排序法,展现近乎完全的共识,一致认同无记名排序方式既公平且有效率;院长也当场核定,并宣布生效。

其后在临时主席朱经武评议Y主持之下,依新规定进行投票及开票作业,投票结果依照序位积分选出前3名院长候选人,过程平和顺利,本院已于4月19日将投票结果呈报领导人府。本次院长候选人遴选案,系为院长任期届满前1年,依法进行之程序,院长遴选委员会因任务完成已解散。

另依本院组织法第12条第5款规定:“中央研究院院长任期届满、辞职或出缺时,选举院长候选人。”,及评议会会议规则第3点规定:“中央研究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评议会执行长召集临时评议会,推定临时主席,主持选举院长候选人事宜…”,院长辞职或出缺时,也由评议会选举院长候选人。故本院院长如辞职或出缺时,也应由评议会组成院长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事宜;后续程序同样依院长遴选办法规定办理。

因本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副院长由院长就院士中遴选,并同其任期报请领导人任命之”,再依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本院组织法第3条修正说明第3点:“本院副院长职务系属政务职务,自须随首长同进退…”。故本院院长如辞职或出缺时,3位副院长必须一起卸任,将无人综理院务。自本院院长改为任期制后,尚无院长辞职出缺时产生代理院长之先例与规定,容有修订之空间,待将来修法补正。

中央研究院院本部秘书长

吴金洌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