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地八村发生一起悲剧:水库开闸放水,两小孩被冲走溺亡。穿过村中央的水渠突然水流量加大,将两名正在水渠里玩耍的小孩冲走溺亡。近日,兴宾区法院一审以涉事清潭水库管理所存在管理疏漏为由,判处水库管理所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每位小孩的家属经济损失4.09万元。
去年4月2日上午11时许,在蒙村镇地八村,穿过村中央的那条水渠里的流水量突然加大,村民发现一名被大水冲走的小孩卡在一处水渠边,脸部朝下。村民马上下去将小孩打捞上来,发现是2岁大的男孩小琪(化名)。小琪被救上来后,已没有了呼吸。
另一名村民听说小琪出事后,立即发动村民帮忙寻找他的3岁大孙子小旺(化名),因为小琪出事前曾跟小旺一起玩耍。在村中寻人无果后,村民顺着水渠找人,在离地八村1公里远的水渠下游,找到了小旺的尸体。而穿过地八村的那条水渠,源头正是离地八村直线距离不到500米远的清潭水库。
经兴宾区有关部门调查得知,事发前的3月25日,清潭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应当地村民的要求,水库开闸放水进行春耕灌溉。事发后,水库管理所用水泥砖在通过地八村的那段水渠两边砌起护栏,并在水渠桥上也安装了铁栅栏。
溺亡小孩小琪和小旺的家属多次向水利部门提出索赔,但没有达成协议。2015年11月,两家家属将水库管理所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其对小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称,小琪和小旺在村中玩耍时,水库开闸突然加大水流量,导致穿越村中的水渠水势骤然上涨,水流湍急,将两个小孩冲走溺水死亡。家属认为,水库管理所对清潭水库及水渠具有管理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应当对小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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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所则辩称,两名小孩溺水死亡并非因水库开闸放水漫过水渠造成,水库管理所不存在任何对水渠疏于管理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所还认为,小孩的父母亲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孩的溺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库管理所作为事发水渠的管理部门,在水渠从人员较多的村中通过时,没有在水渠两侧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也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此外,在水库放水造成渠内水流湍急时,也未派人对水渠进行巡查,存在管理上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