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署提醒养殖渔民于5月底前完成放养量申报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5-09 10:53:49  评论(/)

生活中心/台北报道

为提升养殖渔业管理及保障养殖业者权益,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是保障养殖渔民申请灾害救助的权益,更为后续政府推展及规划养殖渔业政策参考依据。渔业署吁请养殖渔民即日起至5月底前,应洽鱼塭所在地乡公所完成放养量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渔业署表示,我国大宗鱼种(如虱目鱼、吴郭鱼等)养殖于清明过后陆续放养,然而养殖水产物因受水之遮蔽,难以判别其养殖情形,需养殖渔民主动申报养殖放养量情形,以利渔政单位了解。另6月至9月间进入台风季节,如养殖有灾害损失难免对养殖渔民生计造成冲击。因此,农委会依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订定“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作业及审查要点”规定,养殖渔民应检具申报书、养殖渔业登记证、渔业权证明、水权状及水利机关核发之水源使用证明文件,如属放养鳗鱼者,应另检具鳗鱼放养许可文件,向养殖所在地乡公所办理申报其养殖情况。如养殖渔民未申报,将无法取得现金救助资格,故对未申报之养殖渔民影响甚巨。

此外,今年度因适逢农林渔牧业普查及年初寒害复养作业,已有宜兰县、彰化县、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市、高雄市及屏东县展延至6月底,请渔友注意申报期限。

tags:放养   渔民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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