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时两小时化解两纠纷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5-12 16:05:07  评论(/)

在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激增,尤其是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化解各类纠纷已成为研究和实践的主题。近日,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通过辖区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配合和有效衔接,仅用两小时,就妥善化解了两件“棘手”的家庭纠纷案件。

在弥勒市西二镇的某彝族聚居村寨,群众的法律观念受意识形态所限,仍较为传统和落后,侯大与弟媳王某的纠纷,就因“长兄为父”的传统观念而起。侯大、侯二系亲兄弟,侯二与王某系夫妻,育有两子(其中一人系聋哑人,二人均未成年)。2013年,侯二在外务工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赔偿款28万元。拿到赔偿款后,侯大担心,如果将赔偿款悉数交由弟媳王某保管,万一王某改嫁,两个小外甥的监护、抚养将没有保障,于是以兄长身份代为保管。拿不到赔偿款的王某,心中一直存有芥蒂,纠纷由此而生。2014年7月,村民调解委员会请来村中有威望的长者,召集侯家的家族成员与王某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赔偿款仍由侯大代为保管,王某每年支取1万元用于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直至小儿子年满16岁时将余款交给王某,同时明确该赔偿款还可用于建盖住房。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王某因建房、抚养等事项向侯大取款15万余元,但突然反悔,欲将余款要回,村调委会调解不成,王某遂将侯大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家事类纠纷分案至负责该辖区民事案件的审判庭,承办法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据法庭与司法所构建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当即委托西二镇司法所先行调解。在被告应诉的次日,法官便前往司法所进行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庭前调解由法官主持,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由于双方已对纠纷从法律和情理上有了共同的认识,且非诉调解工作扎实充分,法官对纠纷症结有了精准把握,在调解建议提出后,双方很快便达成调解协议:由侯大当庭给付王某54616元,五年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给付王某余款5万元及定期存款利息。从调解到履行,耗时不足一小时。

为降低司法和社会成本,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办案法官此行还对另一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反复反悔的离婚纠纷进行再次调解。该案此前已经法院调解和好后撤诉,但经过6个月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有所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已无异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财产处置等事宜亦达成调解协议。为使双方能早日走出离婚的阴影,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在法官的督促下,原告很快便将财产部分的补偿款项交到了法院。但次日,被告电话告知法官不同意财产部分的处置意见,经法官劝说后,又同意协议,并要求及时领取补偿款。法官预估被告还会反悔,于是与原被告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联系,次日亲自前往送达调解书。被告在领取调解书时果然当场反悔,表示即使法官磨破嘴皮也不会同意。人民调解员此时便发挥了作用,从原被告相互认识到结婚,从家庭到家族,整个过程丝毫未提及法律规定,被告连连点头称是。最终,被告签收了调解书,并欣然领取了执行款,案件在人民调解组织的协助下得以“案结事了”。

这两件纠纷的公正、高效、妥善化解,是弥勒法院大力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缩影。诚然,化解纠纷的途径不只司法审判,但其他途径因工作方法及形式单一、解纷能力较低、解纷效力缺乏司法强制*支撑而明显弱化,审判一直处于对矛盾纠纷的“主管”地位。为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弥勒法院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家事审判改革并行,多措并举,提高司法审判的质率,同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规范、中立、胜任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

多方联动,深入挖掘“大调解”工作机制潜力。依托“大调解”工作格局原有构架,将调解拓展到村级调解组织,通过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员建立良*工作关系,辅以物质激励和人才培训,充分其调动居中调解的积极*,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让诉调对接和效力赋予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民调解协议上,使群众相信调解组织,免除后顾之忧,并在适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中得到实惠,从而自觉以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转变观念,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举措落到实处。通过“123”工作步骤有序推进改革,一是抽调精干力量担任家事审判法官,并根据基层组织推荐任命家事审判陪审员,组成“一个家事审判合议庭”。二是填好“两张表”,对因家事来访者,将具体情况和诉求登记于《来访当事人情况一览表》,根据情况建议先经司法所、基层组织调解,或者直接登记立案;对未受理案件的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对受理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状况申报表》。三是做实“三个介入”,转变被动审理的观念,庭前介入调查,视情况首先给予1个月“处置夫妻感情冲突缓冲期”;对涉及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和当事人情绪及状态不佳的案件,引入“社会关护机制”,由学校老师、基层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介入提供协调帮助和心理咨询;对出现家暴和干扰办案等情况的,根据反家暴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由司法介入予以坚决惩处,切实维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探索创新,引入公益律师参与诉讼和非诉纠纷化解。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的建成,与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公益律师参与法院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以设立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驻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方式,开展公益律师参与法院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工作,由20名在册公益律师对到法院的社会各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前协调、诉讼引导等事务服务,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提供代写法律文书、诉讼代理、案件调解等法律援助,对与审判执行相关的案件当事人信访问题给予释疑解惑等,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的多元供给。

(作者单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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