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楼业主将住房改为铺面出租引发的恢复原状纠纷案。
勐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一栋居民楼的第1楼业主,未经相关部门及该楼2楼至5楼业主同意,先后拆除房屋的结构*墙体,将房屋改为经营*门面出租。
勐海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第1楼业主在改变住房用途时未经相关部门及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质用房改变为经营*用房出租,且改变了房屋的部分结构设施,对相邻2楼至5楼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勐海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决第1楼业主在限期内将擅自改造的铺面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原状。
(作者单位:勐海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