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千元手机索800元酬金,捡到东西要求报酬比例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5-15 08:03:25  评论(/)

 捡到东西应该交到派出所,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但有些人为了利益,想自己交给失主,并索要一定的报酬,这也合情合理,但要求报酬的比例多少合适吗?这个值得思考。

前天下午,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一男一女在站台旁争吵得厉害,引来大量市民围观。

原来,熊先生的三星手机当天在九龙坡区杨家坪动物园附近丢失了,回家后才发现。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熊先生拨打了自己的手机,一位姓蔡的女士接听了电话,称自己捡到了熊先生的手机。两人说了几句话后,熊先生同意了蔡女士提出的给一些酬劳就归还手机的要求。随后,两人约定在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见面。

谁知两人一见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给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严词拒绝。

熊先生表示,不是自己不愿给,而是认为这部已使用多年的三星手机价值不过千元,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太高了。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从九龙坡区杨家坪赶到沙坪坝区汉渝路,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车马费也应算在酬金里。

争吵中蔡女士明确表示,如果不给800元,自己不会把手机还给熊先生。“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都知道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蔡女士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这部手机的无形价值远高于手机本身。

眼看要不回自己的手机,熊先生无奈之下只得选择报警。沙坪坝区110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由于熊先生和蔡女士各持己见,争辩激烈,导致现场大量市民围观,民警见状立即带领双方到警车内继续协商。“你捡到手机归还并索要一定酬劳是合情合理的。”民警告诉蔡女士,“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熊先生告诉民警,自己愿意给蔡女士酬劳,但800元实在太高了。经民警协调,双方最终将酬金定为500元,熊先生在民警的见证下交付酬金后拿回了遗失的手机。

当事民警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称,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人们丢失物品的几率大为增加,遗失物品拾得者为保管或归还失物会产生各种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过,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首先要提倡捡到失物交给民警或交到派出所。”而据有关法院之前的判例,一般情况下,拾物者索取的报酬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20%。

tags:手机   酬金   报酬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