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1000余克 二人终获无期徒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近日,重庆四中法院判决一起犯罪毒品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1000余克,二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某、李某(中止审理)系父子关系,李某某长期在彭水县城贩卖毒品牟利。2015年5月24日,李某某用电话联系易某,约定以人民币8万元向易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0克,并安排由李某去重庆城区找易某取毒品。随后,李某某又安排妻子冉某某(另案处理)向易某提供的账号户名为何某某的两张工商银行卡各汇款4万元,共计8万元。被告人易某收到8万元毒资后,让皮某某用身份证在重庆长安宾馆开了411号房间,易某将交易的毒品用牛皮纸袋装好放在411房间内,随后在房卡上写上房间号将卡藏于长安宾馆大门右边草丛中。

5月24 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达重庆与易某联系见面后,易某告知李某放房卡和毒品的位置。李某随即在长安宾馆门口草丛中拿到房卡进入房间找到毒品,李某在房间休息一会后,提着装毒品的牛皮纸袋离开宾馆并在大门口坐上出租车离开宾馆。公安民警在出租车开出数十米后将李某乘坐的出租车拦停,并抓获李某,并从李某随身携带的牛皮纸袋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993.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小袋93.2克。

2015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渝H95709小轿车从彭水往黔江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319线郁山镇附近一隧道内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下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2袋6.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0.2克。5月25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彭水县香江豪园小区家门口,将正准备出门的冉某某抓获,从冉某某携带的口袋内及家中房间内查获封装成小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84.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5.4克。

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华庭小区67栋楼下被抓获,公安民警从易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18.9克。公安机关将以上查获的毒品提取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毒品物质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或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及甲基苯丙胺(麻古)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8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8.6克;被告人易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9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1克。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此次又犯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刑期未执行完毕,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易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易某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易某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本案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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