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安某编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伙同他人(另行处理),以为表妹李女士介绍男朋友和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马女士(李女士之母)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交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8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海淀法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安某编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伙同他人(另行处理),以为表妹李女士介绍男朋友和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马女士(李女士之母)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交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8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海淀法院第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