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在一宗遣散费上诉案,裁定劳工处及上诉庭,错误诠释“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破欠基金要向上诉的货柜码头外判司机支付二万五千元。
案中的司机早前被雇主遣散,本应得到十三万一千元遣散费,但公司倒闭,他申请破欠基金,基金认为,按强积金的雇主供款对冲,他的雇主强积金供款有十多万元,高于法例规定,基金须支付给他的九万多元遣散费,因此不支付任何特惠金。他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讼庭及上诉庭都败诉。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日一致裁定他上诉得直,指破欠基金在计算雇员应得遣散费的方法错误,应以《雇佣条例》下,雇员应得的遣散费金额,减去强积金雇主供款,就是《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所指的“有权得到的遣散费”,裁定破欠基金应该向上诉人支付二万五千多元。而破欠基金的单张列出的遣散费计算方法,是上限首五万元,另加余额的一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要求劳工处尽快纠正破欠基金计算方法,又指基金储备充裕,绝对有能力向过往受影响的工友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