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5月20日电(徐珊珊娄银生)王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没想到之后却一直无法上牌,原来,销售商竟然私自把汽车合格证抵押给了招商银行。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招商银行将汽车合格证直接返还给王先生。
王先生诉称,2015年4月底在江苏淳通公司处购买东风标致汽车一辆,6月初全额支付车款及牌照办理代理费。但合同约定的上牌时间已过,牌照仍未办理。
王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淳通公司、招商银行、神龙公司立即给付车辆合格证,并协助王先生办理上牌手续。
江苏淳通公司辩称,案涉汽车是其销售给王先生的,车款王先生确已付清,但合格证押在招商银行,故其无法交付。神龙公司辩称,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案涉汽车是无锡淳泰公司使用招商银行提供的贷款从神龙公司采购的,并非江苏淳通公司。神龙公司已将车辆交付给无锡淳泰公司。招商银行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与淳通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江苏淳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汽车合格证并办理车辆号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目前合格证由招商银行实际监管控制,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招商银行应将汽车合格证直接返还给王先生。至于招商银行与无锡淳泰公司之间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淳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机动车号牌。
一审宣判后,招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持有案涉汽车合格证是基于其与生产商神龙公司、经销商无锡淳泰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招商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其设定的担保权利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南京中院该案承办法官樊荣喜说。
樊荣喜表示,王先生在购买汽车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招商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被告在王先生购买汽车时也未披露该事实,王先生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王先生起诉返还请求权,理由正当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