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被执行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张仁蓉因经营需要,分别向重庆两江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琪、李玉凤借款用于公司周转。被执行人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下位于酉阳县原酉阳师范学校片区3万余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前述债务提供抵押,并进行抵押登记。因被执行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务,三债权人分别向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重庆四中院、重庆一中院、重庆二中院分别开庭审理,均作出民事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2月12日,应偿付三债权人本息共计15210万余元。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行琪、李玉凤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7月16日、12月28日向市四中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对被执行人爵尊公司的财产拍卖所得款13730.3万元,扣除相应诉讼费用后作出如下分配方案:(一)酉阳县地方税务局在三块地拍卖款中优先实现税款5371073.5元;(二)李玉凤在00521号、00522号地上按比例扣除酉阳县地主税务局的相应税款后,优先实现抵押权3130万元;(三)宗申公司在00009号地按比例扣除酉阳县地主税务局的相应税款后,优先实现抵押权4100万元,在00521、00522号地扣除酉阳县地主税务局的相应税款以及李玉凤的抵押权债权后,实现采取执行措施在先受偿权880万,共计4980万元;(四)行琪在00009号地上未能实现抵押权,在00521、00522号地扣除酉阳县地主税务局的相应税款、李玉凤的抵押权债权、宗申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在先受偿权后,实现债权5049.80105万元,尚未完全实现的债权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实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均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标的存在多种权利且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时,应当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保障债权人依次实现其债权。具体实现债权顺序是:被执行人(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登记在先的优先于抵押登记在后;在普通债权中,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由于该系列案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旦执行程序上有瑕疵或方法不当,将造成重大后果。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执行案件既要实现债权人利益,又要妥善处置群体*不稳定苗头。执行中各优先权冲突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顺序并做好解释说明。本案实际处理结果,实现的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金钱利益,同时也了实现与案件相关联的社会利益,如对税务机关税款的优先实现并进行协助扣划、对国有企业回购拍卖土地而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案对依法实现债权人权益、支持政府维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协调处理社会问题有重大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