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员是否构成犯罪?日前,陆良县人民法院在该院数字法庭开庭审理了资某危险驾驶一案,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团县委、关工委、教育局及校车使用学校、陆良县客运公司、公交车车主共200余人受邀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D70755号中型专用校车,由陆良县板桥镇小天鹅幼儿园驶往板桥镇石坝村委会小庄子村,当车辆行驶至小庄子村路段时,被陆良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专用校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幼儿园学生48人,随车照管人员1人,驾驶员1人,共计50人,超载31人,超员率163%,属严重超员载客。
2015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受理的第一起校车超载而涉嫌危险驾驶案件,陆良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指派业务骨干办理该案。为充分扩大该案办理的社会效果,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陆良法院协调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及校车司机旁听案件审理。
庭审中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庭后开展法制宣传讲座,从校车超载的立法背景、原因着手,阐明校车超载入刑的必要*,扭转过去对校车及客车超载只作出行政罚款的错误观点。阐述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和校车超载的危险*,让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更加重视校车安全,从根源上杜绝校车安全隐患。被告人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作者单位:陆良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