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闹纠纷 法官判决解难题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5:00:00  评论(/)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甲、陈某甲系被告谢某乙的生父母。二被告婚后于2006年1月14日生育长子谢某丙,2007年9月12日生育次子谢某丁。2013年2月9日,二被告外出时将两个小孩留在二原告身边,并由二原告代为抚养两个小孩,二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现二原告以年老体弱,无经济能力继续照看小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二原告为其照顾小孩的生活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告谢某乙、张某甲作为两个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在外出时将两个小孩留在二原告身边,二原告对两个小孩抚养至今,双方已形成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而二被告不但不给二原告报酬,且两个孩子的抚养生活费都未给,实属有悖道德伦理。二原告为抚养二被告的两个孩子长达两年之久,其作为受托人主张支付照顾两个小孩所垫付必要抚养费共计10000元,符合二原告当地实际消费水平。据此本院判决二被告应支付二原告为其抚养两个小孩垫付的必要费用100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在立案阶段所立案由为抚养费纠纷,而支持原告的诉请则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有负担能力且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原告的诉请若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本案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为支持原告的诉请找到了法律支撑。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在外务工生父母积极主动地履行对留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也为代为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不支付必要费用时,如何解决自己经济负担能力问题提供了法律保护,更为留守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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