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5年7月12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即被告人玛持过境证由老挝经中国磨憨口岸准备进入中国勐腊,现场值班的勐腊海关关员对其随身携带的一灰*布包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布包里的两个竹篓内查获活体蜂猴二只,随后将被告人玛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只活体蜂猴为灵长目懒猴科倭蜂猴,属国家一级保护陆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玛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判处被告人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涉案蜂猴两只,依法没收。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被告人玛虽为老挝公民,但其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适用中国刑法。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