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随之蔓延。近日,潘某、王某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潘某与王某通过一个交流诈骗技术的QQ群认识后,约定一起实施诈骗,并约定了按六四比例出资及分赃。之后,潘某通过互联网学会了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将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用于网络充值消费套现的作案手法,遂伙同王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中心发送以10086为发件人的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诱导收信人登陆其搭建的钓鱼网站,下载并安装已伪装成移动手机客户端并能拦截手机短信的病毒,通过钓鱼网站后台获取登录钓鱼网站的中国移动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利用上述他人个人信息对自己注册的“百度糯米”账号和“京东商城”账号进行快捷充值,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存至自己注册的“百度糯米”账户和“京东商城”账户,用于网上购物销售后套现。
石柱县法院审理认定潘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潘某和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宣判后,潘某、王某认为,其通过病毒软件获取的被害人消费支付“验证码”短信不是被害人银行卡的取款密码,不够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据此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